前言:
在“一带一路”倡议深入推进、跨境贸易日益频繁的背景下,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商事纠纷的关键争议点。近日,由山东某法院审结的一起涉港买卖合同纠纷案中,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马文斌律师、张煜欣律师代理香港A公司,成功追回预付款人民币214万余元,并获判全面赔偿。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,当合同中出现“适用国际法”这一模糊约定时,申伦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分析,精准引导法院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中国法律,并成功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纳入责任主体,为客户实现了“法律适用明确、违约责任落实、股东责任穿透”的全面胜诉,充分彰显了专业律师在复杂涉外争议解决中的关键价值。
基本案情:
2024年4月29日,香港A公司与山东B公司签订《采购合同》,约定香港A公司向山东B公司采购某品牌汽车的三款车型,年采购量高达5000台。合同签署后,香港A公司按约定支付了二十余万欧元(约合人民币214万元)的预付款。
2025年3月14日,双方协商变更交易内容,山东B公司重新开具形式发票,将采购车型变更为某品牌汽车Z车型。然而变更后的交易同样未能履行——山东B公司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车辆,经多次催告后仍不履行交货义务。
香港A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,委托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,要求解除合同、返还预付款并赔偿损失,同时要求山东B公司的唯一股东山东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。
法院认为:
1、约定不明时,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法律适用
针对《采购合同》第11条“本合同适用国际法并依其进行解释”的模糊约定,法院认为:“虽然案涉《采购合同》第11条约定,本合同适用国际法并依其进行解释,但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准据法,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,案涉合同系买卖合同,卖方作为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当事人,应适用其经常居住地法,卖方山东B公司经常居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,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本案进行审理。”
这一认定确立了在涉外合同约定不明情况下,依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的裁判规则。
2、出卖人根本违约,支持买受人合同解除权
法院查明,山东B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交货义务,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。据此认定:“山东B公司作为出卖人迟延履行主要合同义务,且在买受人香港A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,香港A公司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。”确认案涉《采购合同》自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解除。
3、违约责任全面认定,股东连带责任一并落实
法院在查明事实之后,全面支持了原告的诉请,包括支持返还二十余万欧元预付款,要求被告赔偿利息损失及律师费、保全费等维权费用,同时应原告要求,判决山东C公司作为B公司的一人股东,在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的前提下,对山东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
结语:
本案的胜诉,集中体现了申伦律师在涉外商事争议解决中的专业素养与实战能力:一是精准辨析法律适用,通过对“国际法”条款的深刻剖析,成功引导法院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,奠定实体审理基础;二是系统构建证据体系,从合同、付款凭证到履约沟通记录,形成完整证据链,扎实证明违约事实;三是纵深运用公司法规,熟练援引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规则,一步到位追究股东责任,为客户权益实现提供了双重保障。
本案亦为企业敲响警钟:在签订涉外合同时,务必审慎拟定法律适用条款,避免使用“国际法”等模糊表述;在合同履行过程中,应完整保存所有书面证据。在复杂商事环境中,建议企业及早引入专业法律支持,以有效防控风险,保障合法权益。